要想診斷癔癥,必須具備兩方面的證據:
(1)支持性證據:包括因精神刺激而起病、癥狀具有暗示性,以及因為有病可以得到某些好處3個方面。三者缺一,診斷就不成立。有些病人否認有心理原因,這就需要仔細地詢問和深入地討論。
(2)排除性證據:即排除其它可能引起類似癥狀的疾病。
以身體癥狀為主的病例,要排除器質性疾??;表現為精神方面癥狀者,重點要排除精神分裂癥及抑郁癥等精神疾病,也要考慮到大腦器質性病變出現的精神癥狀以及精神發(fā)育遲緩的可能。
最常見的誤診原因來源于個方面:
1、未能發(fā)現身體疾病的存在,如血卟啉病,在無檢查手段時,常誤診為癔癥。
2、腦器質性病變,通過一定的途徑,產生癔癥癥狀。癔癥人格者,患任何疾病時,都會使其臨床表現披上帶癔癥色彩的外衣,癥狀被夸大,帶表演色彩??傊Y癥狀是引人注目的,我們不能被表面現象所迷惑,輕易下結論,放棄進一步尋找器質性病變的努力。即使以往有過典型的癔癥病史,仍應考慮到本次發(fā)作可能并非癔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