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比較一致的認識是:約有50%的,紅斑狼瘡在妊娠過程中,可出現(xiàn)紅斑狼瘡病情加重或者是復發(fā),在妊娠的各個時期和產褥期均可以出現(xiàn)。
一般認為只有在下列情況下,紅斑狼瘡的患者才可以考慮妊娠;
一,病情緩解一年以上,至少應大于六個月或者是預測,在妊娠的十個月期間,紅斑狼瘡病情處于緩解狀態(tài);
二,在紅斑狼瘡緩解期,潑尼松用量,小于每天十五毫克,基本上沒有狼瘡活動的表現(xiàn);
三,不存在腎功能障礙及紅斑狼瘡所導致的其他器官系統(tǒng)的嚴重病變;
四,既往無使用糖皮質激素,所導致的嚴重的不良反應;
五,未合并使用免疫抑制藥,尤其是環(huán)磷酰胺,甲氨蝶呤等細胞毒藥物,必須停用三到六個月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