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環(huán)磷酰胺及異環(huán)磷酰胺外,其他烷化劑的肝臟毒性比較罕見,有肝臟基礎病變時一般也無需減量。環(huán)磷酰胺在肝臟代謝為活性產物,環(huán)磷酰胺引起的肝臟毒性并不常見,偶有肝功能異常的報道,可能的機制是特異性的反應,而非對肝細胞的直接損害。
雖然肝功能異常時肝臟毒性并未增加,但通常血清膽紅素在3.1到5.0毫克每分升,或者是alt水平大于等于180iu每升時,建議減量為25%。如果膽紅素大于等于五毫克每分升時,建議停用。
對于異環(huán)磷酰胺肝臟毒性并不常見,肝功能異常的發(fā)生率為3%,一般情況下肝功能異常時無需減量,肝功能明顯異常時,如果altast大于300IU每毫升,或者是膽紅素大于三毫克每分升時,建議減量為25%。